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買方/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賣方/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賣方/出口商簽發以銀行或買方/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在信用證開立之后的章節中,將把買賣雙方稱為進口商和出口商。通過本章的學習,使學生掌握信用證的流程、內容、種類、審核、修改。 信用證分為催證、審證和改證三個步驟。
外貿基礎:信用證-催證
首先,要了解信用證的含義以及當事人和關系人。信用證的第一步流程是當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形式發票,進口商依據形式發票內容到開證行辦理開證手續,填寫開證申請書,繳納開證保證金后,開證行開出信用證給通知行。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按時開立信用證是買方的一項義務,也是賣方履約的先決條件。但在實際業務中,國外客戶由于資金短缺或市場形勢發生變化等原因,往往會拖延開證。因此,若合同規定的開證期臨近,賣方就應催促買方開證,若合同中未規定開證日期,則應在裝運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催開信用證。
外貿基礎:信用證-審證
當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首先要了解信用證的種類,內容。信用證開到后,應立即根據買賣雙方已簽訂的合同及有關國際慣例,特別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的規定對信用證內容逐項認真檢查。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理應與合同的條款相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如國外客戶或開證銀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錯;或者某些國家對開立信用證有特別規定;或者國外客戶對我國政策不了解;或者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故意行為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符或與我國外貿政策不符,要注意一些常見的不符點和審核信用證的要點。因此,出口商務必須做好審證工作,以便安全收匯。
審核信用證,是銀行和外貿企業的共同責任,但審核內容各有側重。銀行著重審核開證銀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及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問題,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和如有不一致的內容,雙方能否接受照辦等問題。
審證的原則是:信用證一定要與合同一致;如果發現有軟條款經過協商后,進口商不愿意修改信用證,作為出口商來講,寧可不做,也不要冒風險。
外貿基礎:信用證-改證
改證是對已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可以由進口商提出,也可以由出口商提出。由于修改信用證的條款涉及到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而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在其有效期內的任何修改,都必須征得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
信用證修改的一般程序是:出口商/進口商提出--雙方同意--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各方都同意接受該修改書后,方能有效。若由出口商提出修改,首先應征得進口商的同意,再按上述程序辦理。出口商如果沒有在一定的期限內表示異議,則暗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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