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首個有關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的規范性文件出臺,《辦法》充分吸收了目前國際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全面貫徹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辦法》對建筑物整個使用階段的使用行為、檢查維護、安全評估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規范,改變了過去“重事后、輕事前”、“重治危、輕防危”的被動管理方式,實現了由“治危”向“防危”、由“處理結果”向“消除隱患”、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轉變。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助于建筑物長期保持良好狀態,延長使用壽命,保證房屋住用安全。
使用人應當承擔報告責任,遇惡劣天氣管理人應查房,公共建筑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hellihelli這是近日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明確規定的。這是本市出臺的第一個有關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的規范性文件。
記者了解到,從去年3月開始,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啟動了《辦法》的編制工作。在反復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今年3月份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公開征求了意見。最終出爐。該《辦法》共分九章六十二條,分為總則,安全責任,安全使用,檢查維護,安全評估與鑒定,安全問題的治理,應急搶險,監督與管理等內容。
擴大了房屋管理范圍
《辦法》的管理范圍不僅包括房屋本體,還包括房屋配套建設的圍墻、煙囪、水塔,配套的線路、管道,以及電梯、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燃氣設施、消防設施、電氣設施、供暖設施、防雷裝置和二次供水設備等設備。改變了長期以來只管房屋本體,不管附屬構筑物和設施設備的現狀,較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適用范圍更全面。《辦法》規定,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建筑管理人是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擔管理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屋建筑所有人有責任保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房屋建筑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為主)應當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報告;房屋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在房屋建筑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前1年,以書面形式告知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并同時告知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使用人應當承擔報告責任
《辦法》將房屋建筑所有人、實際占有人定義為安全責任人,并規定其應當對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檢查維護、安全評估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承擔責任。規定了管理人應當承擔檢查維護、發現使用安全問題進行治理和報告、制止違法行為和宣傳使用安全知識等責任。規定了使用人應當承擔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并進行日常查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的責任。此外,《辦法》還將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對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責任予以了明確。
遇惡劣天氣管理人應查房
依據《辦法》,管理人須對房屋的開裂、變形等異常情況及室內外公共區域裝飾裝修的松動、起翹、脫落等現象進行日常檢查;在采暖期或大風、大雪等極端天氣到來之前,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筑采暖設施完好性、安全性及公共部位外窗、房屋建筑附屬構筑物的牢固性進行特定情況檢查。理順了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辦法》依據現行法規,對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職責進行了規范,為實現動態、無縫隙監管奠定了基礎。
10年居住建筑應進行安全評估
《辦法》對房屋建筑的安全評估與鑒定進行了詳細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館、商場、影劇院、賓館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應當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使用滿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應當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在安全鑒定方面,規定房屋建筑出現危及安全跡象、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毗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對房屋建筑造成影響等情形,應當進行鑒定。賦予了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職權。《辦法》中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管理檢查職責時,有要求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使用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發現問題責令改正的權力。同時,規定了房屋建筑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使用人有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安全檢查的義務。
開發商應當提供房屋建筑說明書
《辦法》還規定,新建房屋建筑,建設單位在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提交質量保證書、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文件,明確告知購房人房屋建筑的各項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質量保修內容等。
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對于使用人改變住宅用途的行為辦法進行了嚴格禁止。《辦法》規定,居住建筑的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居住之外的經營性用房。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同意,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建筑時,不得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辦法》明確,房屋建筑使用人改變用途、變動結構和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為禁止行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存放易燃易爆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在房屋中堆放超負荷重物,堵塞疏散通道,封閉建筑物的疏散出口,損壞消防設施,擅自拆改燃氣、供暖、供電、通訊線路等設施設備,這些行為都將被明確禁止。
建立突發事故應急措施
《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安全問題的治理,由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實施。對于房屋建筑安全問題治理,《辦法》明確了實施者、治理措施、費用來源和應急處理,對房屋修繕的查勘、設計、施工、材料、驗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范了危房的確認和處理措施。《辦法》還明確了因房屋安全問題引發突發事故的,市區兩級應急機構有權采取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或者拆除毗鄰建筑物等緊急避險措施。
危房使用人應當搬出
《辦法》明確,確認危險房屋的鑒定結論,應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做出。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
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出具的鑒定報告中應當注明觀察使用或者下一次進行安全鑒定的時限;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設計單位在加固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后續使用年限;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者進行阻礙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權采取指定單位代為治理等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安全責任人承擔。
鑒定結論的處理建議為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向安全責任人、使用人發出停止住用通知,要求限期搬出。逾期未搬出的,由區縣政府組織搬出。
背景介紹
城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7億平方米
近日,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本市出臺的第一個有關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的規范性文件。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是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民生問題。有數據表明,北京市城鎮既有房屋建筑總面積已超過7億平方米。而在房屋建筑使用階段,尚沒有一部系統的法律法規對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做出明確規定。由于對房屋管理不善和業主安全意識不強,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破壞房屋結構的問題較為嚴重,由此帶來的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逐年增多。近年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每年都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問題提出建議和提案。
從去年3月開始,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啟動了《辦法》的編制工作。在反復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今年3月份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公開征求了意見。至此,《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正式出爐。
▲民宅每10年應當進行一次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