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加強對出口的管理,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對外出口、成交,實施出口許可制度。
1.必須申領出口許可證的物品:
(1)未經批準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國家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運往國外的貨物;
(2)各有關部門、企業、團體組織的出國展覽的展銷品和出賣品;
(3)各企業、廠礦與國外簽訂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和貨款合同,不通過外貿公司要求直接出口的商品;
(4)各外國使團、企業代表、外國公民和旅游者運出的貨物;
(5)外國公民和旅游者帶出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貨物。
2.有權經營出口業務的公司需申請出口許可證的情況:
經批準經營出口的公司,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的出口商品,一般即視為取得出口許可,不必另行申領出口許可證,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另行申請出口許可證。
(1)輸往國家、地區有配額限制的商品;
(2)為了防止各地、地部門的出口總量超過輸往國家、地區市場、地區市場的容納量,對外經濟貿易部認為有必要實行出口許可制度,規定各地、各部門出口數量的商品;
(3)為了防止出口價格過低,對外經濟貿易部認為有必要實行出口許可制度,規定最低出口價格的商品;
(4)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已明確規定控制出口或不準出口的產品;
(5)由于國際市場的變化或者國別政策需要,對外貿易部認為需要在一定時期內適當控制出口的商品。
3.審批出口許可的機關
我國有權審批出口許可的機關是對外經濟貿易部或經授權的省、市、自治區外貿局。
4.申領出口許可的手續
出口許可應由企業、機關、團體、學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分別提出申請。申請的內容包括出口貨物的名稱、規格、輸往國別地區、數量、單價、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
申報出口許可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發給"出口貨物許可?quot;一式三份。一份由申報人留存,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由海關簽印后送當地中國銀行憑以檢查結收外匯。
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合同交貨期等實際情況確定,自發證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過期失效。申報人如不能及時在有效期內出運所報的貨物,除領取的出口許可證已規定不準展期的以外,可以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展證以一次為限。展證期內仍不能出運,申請人如仍需出口該項商品,應另行申請許可,審批機關視當時情況,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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